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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