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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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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改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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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覃某某配合缴枪,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药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5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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