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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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