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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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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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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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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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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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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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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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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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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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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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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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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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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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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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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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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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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有悔改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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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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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龙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龙某某的犯罪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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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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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丙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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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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