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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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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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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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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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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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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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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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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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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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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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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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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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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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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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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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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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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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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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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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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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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魏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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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故晏某某的犯罪行为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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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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