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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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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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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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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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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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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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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天顺)(公开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天顺)(公开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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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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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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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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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泉)(公开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本院建议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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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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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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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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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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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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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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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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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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