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赛里拜·木合塔尔汉)(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虽然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只造成对方一人轻微伤,而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为“致单方一人以上轻伤或单方两人以上轻微伤”。其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官**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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