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在13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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