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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