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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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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与他人共同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构成聚众斗殴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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