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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郝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郝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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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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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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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现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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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综合以上因素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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