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高某某主张其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高某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许平和唐山中原公司,后因许平及唐山中原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才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始至终原告都在陈述其给付行为系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而为,给付对象和给付金额明确,说明高某某完全是基于其真实意思控制财产的变动,并不存在给付意思欠缺或意思错误的情形。故原告高某某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许平返还款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经本院释明后,原告高某某要求继续按照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高某某主张其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高某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许平和唐山中原公司,后因许平及唐山中原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才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始至终原告都在陈述其给付行为系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而为,给付对象和给付金额明确,说明高某某完全是基于其真实意思控制财产的变动,并不存在给付意思欠缺或意思错误的情形。故原告高某某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许平返还款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经本院释明后,原告高某某要求继续按照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高某某主张其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高某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许平和唐山中原公司,后因许平及唐山中原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才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始至终原告都在陈述其给付行为系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而为,给付对象和给付金额明确,说明高某某完全是基于其真实意思控制财产的变动,并不存在给付意思欠缺或意思错误的情形。故原告高某某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许平返还款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经本院释明后,原告高某某要求继续按照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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