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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归案后直至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应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安定社会秩序及安全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并严格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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