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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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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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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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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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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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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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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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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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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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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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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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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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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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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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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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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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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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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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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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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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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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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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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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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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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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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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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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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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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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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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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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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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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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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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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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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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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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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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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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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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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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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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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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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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