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代表的谅解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被害人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不大,在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共计7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已出示谅解书,且未造成被害人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不大,在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对被害人曹某某造成的损失980元,责令罗某某予以赔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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