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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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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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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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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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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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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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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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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真诚悔罪,赔偿了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所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伤害后果不严重,是从犯,又系初犯、偶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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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本案是因琐事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后,被害人先动手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所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均不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真诚悔罪,且双方自愿并依法达成刑事和解,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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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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