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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海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海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发生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衣海峰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衣海峰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即未电话报警也未投案,属逃逸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衣海峰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衣海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本案的情节,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衣海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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