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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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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刀某某敲诈勒索案)_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刀某某敲诈勒索案)_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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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敲诈勒索案)_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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