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犯罪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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