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新乐市公安局认定的袁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有证据证明袁某甲曾经参与了路某丙、路某乙等非法采砂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但后来因为不挣钱,铲车被扣,袁某甲与路某乙、路某丙非法采砂团伙解散,之后路某丙、袁某甲参与路某乙、路某丙非法采沙破坏耕地的数量是多少,是否达到破坏耕地的的立案标准已无法证实,后路某乙、路某丙与路某甲、袁某甲等人非法采砂导致破坏基本农田8.8亩的犯罪事实,并无证据证实有袁某甲参与,故袁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明知张某某涉嫌犯罪潜逃而为其提供藏匿住所和帮助,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段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前,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积极整改,履职尽责到位,并足额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和加处罚款(滞纳金),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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