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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本次事故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滑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有:医疗费116756.75元、误工费17280元(21900元/年÷365天×2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100元/天×100天)、营养费8640元(30元/天×288天)、护理费40227.68元(50983元/年÷365天×288天)、伤残赔偿金166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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