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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依法作出的鹿公交认字(2013)第1398025201300009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康某某受伤系第二次事故造成,刘祥友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二锋和孙兆海,牛洪亮共同负第二次事故次要责任,康某某在第二次事故无责任。给原告康某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事故侵权车辆的实际车主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宫聿波和牛洪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1、残疾赔偿金确定为20543×20年×80%=328688元有伤残等级评定为三级何非农业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上次诉讼,原告的误工费计算至2013年9月2日;本次诉讼,原告的误工期限可以自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评残日的前一天即2013年12月4日共计9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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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和原告李某某为冀A×××××、冀A×××××号半挂货车的实际车主,该冀A×××××号主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晋州支公司为AU7408号主车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车主为李某。二原告雇用司机赵锁军驾驶该冀A×××××、冀A×××××号半挂货车,沿正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同化学校门前处时,与同向前方骑电动自行车人杨亭头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亭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安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赵锁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亭头无责任。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有效期间内,伤者杨亭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2月16日经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持,三原告与受害人杨亭头之子杨海河自愿达成赔偿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为“由赵锁军方赔偿杨亭头方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电动自行车损失费等费用合计二十万五千元整。赵锁军车损自负,一次性结案,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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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拾多与宋某某、元某某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殷拾多与宋某某、元某某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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