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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某某纺织厂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压电线属于高度危险物品,本案中高压电线的所有人、管理人是被告供电公司,且《火灾事故认定书》也认定起火原因是被告的高压线断落所致,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单位河北中源厚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认定:“原告受损房屋、设备、存货损失合计359.2328万元;停工、停产的损失为41.04万元(停工、停产期12个月)”,共计40027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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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石家庄市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应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及争议进行全面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应做如下认定: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朱某某自2004年10月28日起到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鸿业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被告与原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8月1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故原告申请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根据双方已经履行的保险补贴按月发放,确认被告将应由其缴纳的保险费用已发放给原告,由原告自行决定向有关机构缴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责于被告,且双方关于社会养老保险能否补办存在争议,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未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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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石家庄市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应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及争议进行全面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应做如下认定: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白某某自2006年3月16日开始到被告处工作至今,当时被告鸿业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2014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双方劳动关系至2017年8月9日止。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2017年8月9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故原告申请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根据双方已经履行的保险补贴按月发放,确认被告将应由其缴纳的保险费用已发放给原告,由原告自行决定向有关机构缴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责于被告,且双方关于社会养老保险能否补办存在争议,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未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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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玻尔瓷业有限公司与吕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原告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停工留薪工资应确定为多少。被告多年来在原告处工作,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虽近期在向永雷承包生产线上工作,其承包属劳务承包,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被告因原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依据工作年限达九年半多,经济补偿金应按10个月计算,即为30000元。被告因工伤主张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限没有依据,原告同意按三个月计算,应考虑三个月,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个月乘以3000元月=9000元。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12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案外人向永雷支付被告13000元治疗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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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石某某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应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及争议进行全面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应做如下认定:一、劳动关系,原告陈某某自2004年12月10日到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4月1日,原告陈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原、被告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关于社会保险损失赔偿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系劳动行政部门及税务部门主管问题,社会保险缴纳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本院对原、被告社会保险缴纳争议不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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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某与河北泰恒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项某某2014年3月到被告泰恒公司处工作,原告称其2014年10月22日离岗,被告泰恒公司予以否认,主张原告2014年9月中旬离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原告项某某2014年3月—2014年10月22日在被告泰恒公司处工作。后原告项某某不再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亦未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原告提供的销售部八月份业绩提成表上未加盖被告处公章,不能证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系跟单员,不参与销售工作,被告亦认可原告工资有底薪,被告提供的销售部工资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原告,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工资流水计算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757元,被告泰恒公司支付原告项某某工资到2014年7月,故被告泰恒公司还应支付原告2014年8月份工资1757元、9月份工资1757元、10月份工资1288元(1757元÷30天×22天)。另,原告系自愿辞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形,故对原告请求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主张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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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与赞皇县教师进修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特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自2000年7月至2012年6月,原告齐某在被告进修学校工作,双方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原告受被告的工作支配从事相关工作,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符合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特征,双方形成较为稳定和长期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属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未能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告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012年6月后,原告齐某不再到被告处工作,被告进修学校亦不再给原告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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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审被告在原审原告公司工作,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时间有异议,2004年11月劳动合同签字方分别为原审原告公司和郭立方,郭立方系原审被告的妹妹,原审被告是实际的劳动者,应视为合同属于代签。原审被告提供同车间工友牛某证实原审被告在2006年前已经进厂工作,还提供银行汇款单和上岗证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自2004年11月始在原审原告处工作的事实。原审原告公司辩称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在2009年12月确立劳动关系,原审原告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工资单和考勤表,原审原告公司否认原审被告2004年至2009年期间在其公司上班,原审原告公司未提供此段期间与本案相关的工资表和考勤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合上述事实,本院依法认定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于2004年11月始劳动关系成立。二、关于劳动关系解除。2013年10月原审被告向赞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原审原告公司的劳动关系,原审原告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原审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旷工至2014年2月10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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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赞皇县社会福利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应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及争议进行全面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应做如下认定:一、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及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规定,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双方当事人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争议及失业保险金争议应另行解决。二、劳动关系解除,2013年6月底白某某到福利厂上班,至2016年5月停工,福利厂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白某某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但双方劳动关系事实终止,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三、经济补偿金,原告白某某自2013年6月至2016年5月在其处工作,福利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福利厂主张因原告的过错给被告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原告应当赔偿给被告公司造成的损失,因福利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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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河北皇牌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闫某某与河北皇牌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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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任某某与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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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赞皇县供电分公司(原赞皇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电力改制之前,乡电管站实行乡人民政府和县电力部门双重领导,乡电管站在业务上受供电部门行业指导,与供电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但隶属于政府部门。2001年电力体制改革后,乡电管站隶属于供电部门管理。原告虽从事电力工作,但于2009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关于给予郑某某终结性经济补偿金和困难补助协议》,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该协议的法律后果,该协议双方均签名和加盖公章,其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关于社会保险损失赔偿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系劳动行政部门及税务部门主管问题,社会保险缴纳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本院对原、被告社会保险缴纳争议不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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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与石家庄市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原被告于2017年6月1日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关于社会保险损失赔偿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系劳动行政部门及税务部门主管问题,社会保险缴纳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本院对原、被告社会保险缴纳争议不予处理。三、关于经济补偿,原被告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本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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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赞皇县自来水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为被告收取本村(南关村)自来水水费,其待遇按所收水费收入总额25%提成,该种“劳动”不受被告各项规定制度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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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成群与赞皇县自来水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原告侯成群为被告收取本村(北街村)自来水水费,其待遇按所收水费收入总额25%提成,该种“劳动”不受被告各项规定制度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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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赞皇县自来水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原告丁某某为被告收取本村(南街村)自来水水费,其待遇按所收水费收入总额25%提成,该种“劳动”不受被告各项规定制度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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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恒兆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技术和经济情报保密协议》,原告恒兆公司为被告张某发放工资,故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自2014年5月26日成立。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仍然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原告恒兆公司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双方均同意以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被告张某提出离职申请,经原告恒兆公司批准,双方于2016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在原告恒兆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载明,原告恒兆公司尚欠被告张某工资15000元,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原告恒兆公司以被告张某成立石家庄步瑞阀门贸易有限公司并与公司客户联系属于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应支付提成工资15000元。原告恒兆公司此主张不属于法定停发工资的情形,其应当向被告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至于被告张某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给原告恒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可另行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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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张某某向被告钢神工程公司申请事假76天,因申请的假期天数较长,原告张某某理应知悉该申请须经公司批准,然而原告张某某在其事假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于次日起停止工作,其行为构成旷工。被告钢神工程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定以原告张某某连续旷工已满15天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张某某要求确认被告钢神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2016年10月被告钢神工程公司与原告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原告张某某未向公司提供劳动,故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钢神工程公司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劳动者的工作表现,通过规章制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发放的奖励性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享有奖金分配自主权。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3日至5日期间因病休假满两天以上,被告钢神工程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停止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当月奖金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补发2016年5月份奖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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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高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认为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时,应首先进行教育,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法定程序。这是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的要求。原告卓创公司主张被告高某在其工作期间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并有依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为此原告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将其开除,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开除被告高某了履行法定程序,因此开除被告高某,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高某称是公司通知离职,有卓创公司经理黄某书写的字条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公司通知高某离职,高某不再到公司工作,双方以其行为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卓创公司应当依法向被告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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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与石某某亚某大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亚某大酒店亚某瑞祥庄酒店作为被告石某某亚某酒店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由石某某亚某大酒店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对其主张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没有计算依据;待其有证据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饶春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双志审判员 李文环陪审员 李永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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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石某某亚某大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亚某大酒店亚某瑞祥庄酒店作为被告石某某亚某酒店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由石某某亚某大酒店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对其主张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没有计算依据;待其有证据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双志审判员 李文环陪审员 李永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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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桂某与石某某亚某大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亚某大酒店亚某瑞祥庄酒店作为被告石某某亚某酒店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由石某某亚某大酒店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提交的石某某市财政局机关服务中心证明仅能证实其在财政局机关服务中心的工资,不能证明其在石某某亚某大酒店亚某瑞祥庄酒店工作的工资收入情况,因此,对其主张月工资3700元,本院不予采信.其主张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没有计算依据;待其有证据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尧桂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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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石某某亚某大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亚某大酒店亚某瑞祥庄酒店作为被告石某某亚某酒店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由石某某亚某大酒店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对其主张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没有计算依据;待其有证据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双志审判员 李文环陪审员 李永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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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石某某亚某大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亚某大酒店亚某瑞祥庄酒店作为被告石某某亚某酒店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由石某某亚某大酒店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对其主张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没有计算依据;待其有证据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双志审判员 李文环陪审员 李永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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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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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中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国中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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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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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孟某某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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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杨某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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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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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闫某某与中铁六局集团石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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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由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工资也由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发放。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授权机构,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也按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基本生活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在2012年12月5日发布公告决定撤销原告岗位,并要求原告在2013年1月5日离职,被告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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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凯文与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由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工资也由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发放。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授权机构,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0月后基本生活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按被告要求进行了工作移交,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其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工作至2012年9月底,并提交了薪资支付明细,薪资支付明细中显示被告计算原告工资至2012年9月,但原告未领取2012年8、9月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8、9月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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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2月3日即被告收到原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解除,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一、关于10万元劳动报酬。1、原告该主张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二0一一年销售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完成27000万的销售任务后年薪为纺机公司经理的90%,但对纺机公司经理的年薪为多少没有明确,且诉讼中双方对该经理的年薪数额有不同意见,且均无充分证据支持;对原告未按该协议完成销售任务及实际完成的数额双方无争议,但因协议对未完成任务的情况下扣减原告年薪的起算点与底薪均无明确约定,诉讼中双方亦持不同意见,亦均无充分证据支持;因双方所签订承包协议对相关事项约定不明,原告请求被告再向其支付10万元报酬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5000元业务费的报销。原告提供了一份由“徐敏”与“龙善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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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中国人保寿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0年7月原告应聘至被告单位工作,2014年6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1号、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二终字第77号二级生效民事判决书均认定:1、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0年7月至2014年6月,2、2013年1月至8月人寿保险通过众兴公司为原告支付了工资。故原告诉请被告单位继续为其补缴2013年1月至8月、2014年7月至11月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被告补缴2013年1月至8月、2014年7月至11月社会保险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非属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应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解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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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东、河北华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社保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等事项是法律赋予专门的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能,朱海东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华某药房在上诉中认可未缴齐朱海东的社保,一审认为华某药房没有为朱海东缴纳部分社保,一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妥。朱海东在华某药房工作期间,华某药房为其调换了工作岗位,华某药房提交的打卡记录不能完整反映朱海东在华某药房的实际工作到岗情况,故对华某药房认为朱海东14天没有到岗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华某药房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朱海东的工资中已包含每周一天的加班工资,一审认定的朱海东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艳龙审判员 姜兵审判员 牟键 书记员: 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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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宗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是要求被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而不是以被上诉人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争议。故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正确。上诉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被上诉人同意其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及第三十六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张给付失业保险金的请求,亦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的规定,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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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以外,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主张其中应由被上诉人给付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但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上诉人不愿由被上诉人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接受由被上诉人以工龄工资或年终奖等社保补贴形式发放到个人手中的,则视为上诉人自愿放弃由被上诉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且双方已经按照约定进行了实际履行。上诉人在庭审中否认上述合同中内容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上诉人再行主张该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被上诉人同意其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及第三十六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张给付失业保险金的请求,亦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的规定,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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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鑫兴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徐某有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已生效的(2012)西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2012)张民二终字第71民事判决书,及(2011)E5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013)张开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2014)张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张劳鉴字(2013)532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其伤残等级为骨科玖级,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从2011年10月出院后就一直未到其公司上班,至此双方权利义务消灭,劳动关系已事实解除的观点,因上诉人即未向被上诉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亦未与被上诉人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致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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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华某现代铸业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仅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旷工和自动离职,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诉讼请求仅针对冀沧新劳人仲案[2016]010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并未涉及冀沧新劳人仲案[2016]013号仲裁裁决书,且若原告对两份仲裁裁决书均不服,应分别起诉,故原告针对两份裁决书起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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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路桥工程公司与黄双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和被上诉人黄双某之间于1997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一致。一审依据上述规定从1997年3月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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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刘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应包括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补贴,因此,龙某公司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龙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龙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振防审判员 张庆格审判员 信深谦 书记员: 刘奥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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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造成本案原告待岗,是因为企业改制与原告长期在外借调等诸多历史原因造成,故原告要求按其主张工资标准予以计算,本院无法支持,可参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川的规定予以补发。根据邢台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原告待岗时间计算应补发51220元×80%=40976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致使原告未能及时享受退休待遇应赔偿其因此造成损失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为企业改制与原告长期在外借调等诸多历史原因造成原告未办理退休手续,在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后,上述损失应可得到弥补,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社会保险的追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可通过行政部门予以解决。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证据证实其无法得到退休待遇,进而造成原告养老金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养老金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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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知己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被上诉人予以辞退,但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895元并无不妥。原判应予维持。综上所述,邢台知己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邢台知己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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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冀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24日到上诉人处工作,担任保安一职,被上诉人于2018年2月从上诉人处离职,但上诉人没有给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并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工作岗位是保安,实行的是三班两运转,每工作12小时休24小时,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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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邢台培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董某、邢台培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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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特某某轮胎工业(河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送达了《劳动合同期限满终止通知书》,上诉人已签收该通知书,并领取了2008年1月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七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额外补贴,被上诉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案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并非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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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特某某轮胎工业(河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送达了《劳动合同期限满终止通知书》,上诉人已签收该通知书,并领取了2008年1月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七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额外补贴,被上诉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本案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并非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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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邢台市第三医院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2010年10月份之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邢台市第三医院依据王某某工资发放记录主张2010年10月份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某在2015年3月23日原审庭审前质证中陈述其于2010年10月份因自己家庭原因提出辞职。因王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才就双方劳动争议事项向邢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双方的劳动争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在王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仲裁期限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其申请仲裁裁决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某某要求邢台市第三医院赔偿其无法享受正常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亦无法予以支持。综上,王某某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2010年10月份之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邢台市第三医院依据王某某工资发放记录主张2010年10月份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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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工程公司应支付肖某某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份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其数额为肖某某的五个月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  、第13条  规定,2004年2月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其数额为肖某某的四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9个月工资,即1934.25元×9个月=17408.25元。关于双倍工资,肖某某2004年2月开始到工程公司处工作,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时起工程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肖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肖某某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年的双倍工资371376元无法律依据。关于肖某某主张工程公司为其补缴的社会保险,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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