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曹某甲及其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及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辛集市**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辛集市**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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