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小通”联保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及罚息等,已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周某某发放贷款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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