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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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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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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乙盗窃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乙盗窃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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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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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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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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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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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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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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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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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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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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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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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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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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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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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封某)(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封某)(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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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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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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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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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康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康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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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诈骗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诈骗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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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系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鉴于案发时系刚刚高中毕业的学生,在暑期打工期间受指使参与盗窃,现正在上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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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其得被害人谅解。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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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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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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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栗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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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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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其盗窃数额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马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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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有以下情节:1、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2、案发后对被害人孙某甲作出赔偿,并取得孙某甲的谅解;3、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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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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