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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梁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