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对拖欠工人工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行为轻微,积极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发放完毕,没有造成后果,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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