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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显某某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其在一审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双方均认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为三年,自1997年8月1日至2000年8月1日。在2000年7月19日,上诉人领到被上诉人轮换工回乡金7500元、伤残抚恤金25684元,有其在邢台矿务局显德旺煤矿支款单上签字。上诉人不承认支款单上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但其承认收到上述款项为工资,上诉人在一、二审期间未申请对支款单上的签字进行鉴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收到的是其他款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于2000年7月19日领取回乡补助金,2000年7月19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无不妥。上诉人于2018年7月30向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孟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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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某某与高某汇力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暴某某是被告高某汇力瓷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从事工作中受伤且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经鉴定为四级伤残,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21个月本人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即21月×3162元/月=66402元;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由被告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后足额支付原告;原告住院伙食补47天×20元=940元;交通补助费47×15=705元。原、被告均未向统筹地区工伤康复咨询委员会提出康复治疗申请,原告要求的康复治疗费未实际产生;原告要求的生活护理费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辅助器具费需有假肢安装机构的意见;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的工伤康复期间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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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涵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均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故当事人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驳回上诉人要求不为被上诉人王某某缴纳2018年7月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为止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用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河北涵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靳建军审判员 李秀云审判员 高瑞江 书记员: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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