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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井陉矿区建安工程维修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用人主体必须是单位,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的,其经营者为实际的诉讼当事人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本案原告主张维修中心在1996年成立,且一直由高建梅经营,自己在1996年就在维修中心工作,对此被告否认,原告对此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称原告在2015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但被告提交的2017年元月20日原告工资情况记录中有原告2015年1月工作的记录,相互矛盾,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维修中心的营业执照载明高建梅在2014年11月25日成立维修中心并开始个人经营,此时原被告双方身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对主体的要求,结合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在原告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给��告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的内容,本案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于2014年11月25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原告出生于1956年5月5日,到2016年5月6日年满60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案原告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退休金,原告如果继续在被告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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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瑞某化工有限公司宏润分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系工伤,被告已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周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3377.49元/月×9个月=30397.4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上年度即2016年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年56987元/12月×10个月=47489.20元;护理费为护理人李聚彩护理31天,按原告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311.95元×12个月/365天×31天=2356.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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