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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冯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主要责任,王燕润负次要责任,乘车人陈某某无责任。冯某某既是司机又是车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燕润是平定德运昌物流有限公司职工,其是履行职务行为,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所在单位平定德运昌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某某乘坐在京A×××××车上时,其身份为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其已跌落车下、身在车外,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京A×××××车外第三者,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各项损失为:1、关于××器具费,应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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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被告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应予认定。被告赵某某系主要侵权人,对原告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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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与邸某某、石会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交通事故致刘某死亡,刘某家属起诉到法院,本案原告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因肇事司机邸某某当时没有驾驶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向被告邸某某主张追偿权,应予支持。被告石会英作为被告邸某某的母亲,其应当知道邸某某未取得驾驶资质,却将车辆交给邸某某驾驶,因此被告石会英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邸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11万元,被告石会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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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其中“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受害人在定残之前已完全治疗终结,既无需进行二次手术,也无需其他治疗,仅因受伤可能致残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本案原告不属于此种情形。原告因伤需要进行后续治疗且已实际发生,有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证实,保险公司虽已赔偿残疾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和二次手术期间造成的误工损失不能等同,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害人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失,而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损失是受害人在有劳动能力或存在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因需住院治疗而无法劳动造成的损失,二者的赔偿内容不同,不能用残疾赔偿金来替代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损失。鉴于原告已获得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相应扣减,原告为十级伤残,故应按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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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宋某某等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深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深公交认字2016第1216002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子琪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宋子宽、张京、郭勇无责任,其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冀A×××××小型越野客车登记的资料与原告提供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显示的信息一致,因此,李某驾驶的冀A×××××车辆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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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依法作出的鹿公交认字(2013)第1398025201300009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康某某受伤系第二次事故造成,刘祥友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二锋和孙兆海,牛洪亮共同负第二次事故次要责任,康某某在第二次事故无责任。给原告康某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事故侵权车辆的实际车主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宫聿波和牛洪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1、残疾赔偿金确定为20543×20年×80%=328688元有伤残等级评定为三级何非农业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上次诉讼,原告的误工费计算至2013年9月2日;本次诉讼,原告的误工期限可以自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评残日的前一天即2013年12月4日共计9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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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东琴与王某德、新乐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作出的第13982013082206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王某德驾驶的冀A×××××与康杰驾驶的晋A×××××碰撞,王某德负全部责任,康杰无责任;冀A×××××与张吉龙驾驶的甘H×××××、蒋永生驾驶的冀J×××××冀J×××××挂碰撞,王某德负主要责任,张吉龙、蒋永生共同负次要责任,乘车人秦东琴无责任。被告王某德、张吉龙、蒋永生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从事故发生之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451天,原告主张按446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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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贾某某与贾某乙、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丙因工伤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可获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原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原告于某及二被告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供养亲属的条件,故以此规定分割补偿款理据不足。贾某丙所在单位石家庄豪士钢结构有限公司赔付给原被告的850000元,是对贾某丙的近亲属的经济赔偿,该款项的性质虽不属于遗产,但如何分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贾某丙死亡后,其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事故的交通误工费等。依照法律规定计算,丧葬费为19771元;被抚养人贾某某2011年11月生,需抚养17年,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5364元×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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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马某某、北京鼎盛鸿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保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未投保商业险的,由实际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高邑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成立杰无责任。故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成立杰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某某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提交的误工费、护理费证据存在瑕疵,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不予支持,误工费、护理费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郑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3896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100元/天×74天);营养费因只有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医院有医嘱需加强营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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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花与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新花及乘车人王盼盼、王鹏程均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吕某某全部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张新花本次损失有:医疗费413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营养费270元(30元/天×9天);误工费2277元[3300元/月÷30天×2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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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与刘某某、山西煤销集团晋煤物流阳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次事故作出的井公交认字(2014)第201500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刘义昌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山西煤销集团晋煤物流阳某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对原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其医疗费为1823.99元;关于死亡赔偿金,因死者刘义昌系农业户口,故根据河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0186元/年×《20年-(74-60)》=61116元;关于丧葬费,根据河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39元/年÷2=23119.5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此次事故给其精神上确实造成一定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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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快权利流转。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行使权利的条件成就之时,即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本案中,王某某因伤势严重,多次转院治疗,住院诊治时间较长,每次诊断均有新的并发症出现,伤势一直未全面确诊,鉴于其伤势的特殊性、复杂性、不稳定性,本院本着司法为民,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认为对于该伤势未全面确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伤势最终确诊之日起计算更为确切,即从井陉县医院2013年12月28日最后一次诊断起计算一年,原告王某某2014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未超过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李某某、王某某负同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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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冯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主要责任,王燕润负次要责任,乘车人陈某某无责任。冯某某既是司机又是车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燕润是平定德运昌物流有限公司职工,其是履行职务行为,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所在单位平定德运昌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某某乘坐在京A×××××车上时,其身份为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其已跌落车下、身在车外,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京A×××××车外第三者,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为84382.37元,有住院费用清单,收费票据、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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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李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60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的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实际住院17天,相应的费用应按此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其损失为医疗费7378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60天×20元/天=1200元、残疾赔偿金52304元、鉴定费800元、鉴定检查费3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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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彬、刘某某等与闫志学、杨某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闫志学驾驶黑M×××××黑M×××××车与被告王建书驾驶鲁N×××××鲁N×××××车刮擦,将鲁N×××××鲁N×××××车检查故障的乘车人岳某3挤压相撞,致岳某3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成因和情节,结合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王建书违章停车,被告闫志学采取措施不当而与其相撞,致下车检查故障车辆的乘车人岳某3身亡,被告王建书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闫志学和乘车人岳某3之间,被告闫志学违章停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车人岳某3在车辆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转移至安全地带,其在高速公路上下车检查车辆而致身亡,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闫志学、被告王建书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死者岳某3生前在山东省肥城市居住、生活并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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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臭小与刘春义、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认定书的认定,被告刘春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武臭小无责任。被告刘春义是在为被告刘某某提供劳务期间致原告受伤的,因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刘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肇事车辆冀A×××××、冀A××××ד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中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由实际车主即被告刘某某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系被告刘某某在被告河北鸿运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实际使用人即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证实其花费医疗费80533.9元。病历取证费不属于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三次住院共计5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5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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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王某某、阳泉市煜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井公交认字【2016】第201600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尹国庭、安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系晋C×××××晋C×××××车实际车主,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阳泉市煜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晋C×××××晋C×××××车的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尹国庭系被告尹江鹏的雇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肇事,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雇主即被告尹江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河北鸿运运输有限公司系冀A×××××冀A×××××车的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尹江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尹江鹏承担15%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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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洋保与石某某井陉旭通煤炭发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取煤质样时翻车受伤是事实。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选择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现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3年6月9日发生事故后,原告一直向劳动行政机关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被告提出的原告应按工伤赔偿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不予支持。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单位应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过失,也应减轻被告一定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损失确定为护理费40天×60元/天=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天×50元/天+14天×1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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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6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被本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并确定王某某承担70%的责任,岳润芳承担30%的责任。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视为其默认该鉴定意见书。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其损失为医疗费120元、误工费60元/天×249天=14940元、残疾赔偿金11051元×17年×30%=56360元、鉴定检查费9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原告未提供其伤需院外护理的医嘱,其关于出院后的护理费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其护理费2600元/月÷30天/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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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6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被本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并确定王某某承担70%的责任,岳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视为其默认该鉴定意见书。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其损失为医疗费120元、误工费120元/天×249天=29880元,残疾赔偿金11051元×20年×10%=22102元、鉴定检查费9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参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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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冯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交通侵权事故中人身权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栾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冯某某的驾驶证合法有效,驾驶的肇事车辆年检合格,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对原告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于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冯某某予以赔偿(因被告冯某某是车主,发生事故时被告冯某某是为冯某某家帮忙,对超出保险部分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有:1、医疗费38962.76元,有栾城县医院和石家庄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住院票据、病例、诊断证明和用药清单,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31天,参照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计算为1550元;3、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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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徐丽彬、徐某某、张某某、孟月秒与被告聂某某、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宗旨。聂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没有避让横过道路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张阔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周,未确保安全;聂某某、张阔均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和过错,公安机关认定聂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阔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凯、夏玉梅、孟月秒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无事故责任,公安机关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张阔代理人辩称,李凯在事故中没有在第一时间阻挡过来车辆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因该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且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原告徐某某、徐某某、徐丽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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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吉国峰等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保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庭审查明原告方的损失:医疗费614.77元、死亡赔偿金165765元、丧葬费26204.5元、家属办理丧事误工费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家人死亡,在精神上给原告方带来很大痛苦,虽被告李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方对原告方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无异议,应认定同意原告方此项请求,故对此请求,本院亦予以认可,以上共计244584.27元。对原告方诉求被扶养人吉某某的生活费,虽被告方无异议,但房新娥(××)与吉某某系夫妻关系,并生有子女,现要求被告方给付吉某某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方诉求的车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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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选民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此次交通事故,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出具事故认定书,故本院对该认定书证明力予以确认,赵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河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应由人保河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给付义务,不足部分由中华联合邢台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原告刘选民目前所受损失包括:一、医疗费及门诊费用、药费共计69034.16元。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不应赔偿原告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费用610元,外购药50元、160元医疗器具费的主张,因上述费用确为原告治疗所花费,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原告住院71天,每天100元,共计7100元。三、误工费。原告住院三次,出院后遵医嘱休息3个月误工费为18247元(3400元÷30天×161天)。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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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李某某、赵某路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在交通侵权事故中人身权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栾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杜某某分别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肇事车冀A×××××U大型普通客车为路通公司所有,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责任予以赔偿。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栾城区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做出(2016)冀0111民初576号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本事故死者家属443908.75元。原告损失有:1、医疗费6张共计41026元××病例、诊断证明和用药清单,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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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茌平新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丛干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此次交通事故,栾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出具事故认定书,本院对该认定书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丛干连及车辆所在的茌平新世纪物流公司应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丛干连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茌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由人保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范围内先行承担给付义务对原告目前所受损失:一、医疗费3926.63元有医疗机构出示的证明为证应予认定。二、误工费部分,原告提供所在单位大曹庄管理区盛汇服装厂工资证明及事故前三个月工资收入情况证实其工资为每月为3000元,从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为119天,误工费为11900元。三、护理费部分,出院医嘱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一个月。原告提供其家属李丽娟及李秋芳工资证明情况证实二人工资情况李丽娟为大曹庄管理区盛汇服装厂员工,李秋芳为精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故护理费方面认定李秋芳为4282.2元,李丽娟为8651.73元。对此部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四、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本院予以认定。五、营养费方面按每日3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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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某篑、郭小者、谢某某、谢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畅行公司、人保石家庄市分公司及康某公司、李某某、高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谢万洲驾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被告温某某发生追尾相撞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谢万洲负事故主要责任,温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公安机关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被告温某某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本人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原告损失认定如下:一、死亡赔偿金,谢万洲事故死亡时年龄50岁,计算死亡赔偿金年限依法为20年。根据河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20年×11051元/年)221020元。二、丧葬费(52409元/年÷12月/年×6个月)26204.5元和抢救费5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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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王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虽否认其系许会敏死亡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但经本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被告王国庆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故本院对被告王国庆因交通肇事罪致许会敏死亡及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被告对三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庆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玲霞各项损失共计155850.5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玲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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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西华与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上的出院医嘱载明“继续应用促骨愈合药物治疗,3周后门诊复查。”所以原告在复查时在医院购买的骨康胶囊应认定为其病情所需,而且有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均显示其住院时间为2016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12日,共计8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2、误工费。原告于2016年12月4日受伤后至评残前一天即2017年5月4日,共误工151天,原告受伤前在栾城区佳旺食品批发部工作,月平均工资3300元,日平均工资110元,误工费共计16610元。有原告提交的栾城区佳旺食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告与栾城区佳旺食品批发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栾城区佳旺食品批发部出具的原告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误工期间停发工资的证明为证。被告杜某某对误工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误工时间和误工费数额均有异议,但二被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原告的上述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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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娄某某、界首市天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医疗费1418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天×100元=3200元;营养费为120天×30元=3600元,以上三项共计20984.49元,应由保险公司先从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剩余10984.49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偿。误工期应从受伤的2016年11月12日到评残的2017年4月5日前一天共计143天,误工费为143天×93.99元=13346.19元;护理费为60天×54.19元=325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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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某驾驶车辆冀A×××××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予以赔偿。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20672.93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原、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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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彬杰与郝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2016)冀011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抚养人王心如、王云铄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损失情况:1、医疗费,本院认为该票据显示收费科室为为法医门诊,非医药费用,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应为司法鉴定费用。2、伤残赔偿金,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故原告该项损失应为23838元(11919元×20年×10%)。3、误工费,根据本院(2016)冀011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原告月收入3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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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乱、秦某某等与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驾驶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重型普通半挂车与唐某驾驶冀A×××××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唐某死亡、秦建勇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栾城区交警队事故科事故认定,唐某与被告杨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对这一事实,五原告及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9253元、误工费1137.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拖车费1200元,共计378815.47元。肇事车辆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了强制险,伤者秦建勇已放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向被告中华联合保险石家庄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故被告中华联合保险石家庄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内优先赔偿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80000元,超出部分268815.47元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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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冀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有交强险,故被告平安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李某某、张永宾、张贵宾、张青丽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5473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02元/年×17年);丧葬费21266元(职工平均工资42532元/年÷2);精神抚慰金30000元(根据侵权后果及双方责任酌定)。死者张叭吧生前无被扶养人。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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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陈某某等与王占坤、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东坡受雇于王占坤,其死亡是在执行王占坤安排的修车事务中被翻斗挤压致死,属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故王占坤应承担赔偿责任。李东坡在修车过程中没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疏于安全防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王占坤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王占坤与张某某联系,指示李东坡到张某某一方汽车修理厂修车,双方达成汽车维修合同意向,且车也开到张某某一方汽修厂。李东坡被压挤致死发生在张某某一方汽车保养厂内,确切原因无法查清,张某某作为专业经营汽车保养厂的人员,存在一定过失,故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59960元(河北省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80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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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付某某、付兴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并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以6:2:2为宜。原告提供误工费、护理费证据存在瑕疵,未提交工资表、劳务合同等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以河北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工资计算。原告赵某某伤残等级为八、九、十级,根据(GB18667-2002)相关规定,原告伤残赔偿责任系数按照33%计算。根据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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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改、常某等与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本次事故常换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238380元(11919元/年×20年=238380元)、丧葬费28493.5元(56987元÷2=28493.5元)、医疗费37407.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900元)、护理费990元(110元/天×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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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本次事故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滑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有:医疗费116756.75元、误工费17280元(21900元/年÷365天×2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100元/天×100天)、营养费8640元(30元/天×288天)、护理费40227.68元(50983元/年÷365天×288天)、伤残赔偿金166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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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本次事故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滑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有:医疗费116756.75元、误工费17280元(21900元/年÷365天×2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100元/天×100天)、营养费8640元(30元/天×288天)、护理费40227.68元(50983元/年÷365天×288天)、伤残赔偿金166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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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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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本次事故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滑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有:医疗费116756.75元、误工费17280元(21900元/年÷365天×2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100元/天×100天)、营养费8640元(30元/天×288天)、护理费40227.68元(50983元/年÷365天×288天)、伤残赔偿金166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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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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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本次事故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滑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有:医疗费116756.75元、误工费17280元(21900元/年÷365天×2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100元/天×100天)、营养费8640元(30元/天×288天)、护理费40227.68元(50983元/年÷365天×288天)、伤残赔偿金166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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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本次事故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滑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有:医疗费116756.75元、误工费17280元(21900元/年÷365天×2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100元/天×100天)、营养费8640元(30元/天×288天)、护理费40227.68元(50983元/年÷365天×288天)、伤残赔偿金166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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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本次事故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滑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有:医疗费116756.75元、误工费17280元(21900元/年÷365天×2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100元/天×100天)、营养费8640元(30元/天×288天)、护理费40227.68元(50983元/年÷365天×288天)、伤残赔偿金166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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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本次事故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滑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有:医疗费116756.75元、误工费17280元(21900元/年÷365天×2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100元/天×100天)、营养费8640元(30元/天×288天)、护理费40227.68元(50983元/年÷365天×288天)、伤残赔偿金166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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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本次事故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滑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有:医疗费116756.75元、误工费17280元(21900元/年÷365天×2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100元/天×100天)、营养费8640元(30元/天×288天)、护理费40227.68元(50983元/年÷365天×288天)、伤残赔偿金166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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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某某与李建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院作出的(2017)冀0127民初304号判决书已对本次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予以确认,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损失确定为误工费25794.99元、护理费4749.36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30989.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65433.7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赔付原告智某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65433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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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某某、元某某鑫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外购药不应在赔偿范围,其他医疗费单据符合规定,予以确认。3、原告提交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高邑凤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误工证明一份、工资表三份,证明原告月工资3000元,误工期按235天计算,误工费为23500元。二被告质证称误工费过高,对其出具工资证明、工资表等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保留申请混凝土公司相关负责人出庭接受调查的权利,误工期限过长,根据原告住院期间诊断证明均没有误工期限的记录,因此对鉴定报告认定的误工期限的客观性有异议,计算依据同意按照农林牧渔业计算。鉴定报告已对误工期作出认定,且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据充分,因此确认误工费为23200元。4、原告称参照鉴定意见书护理期为142天,参照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护理标准每年35785元,护理费应为13821.8元。二被告称护理费质证意见同误工费意见,计算依据过高,期限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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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秦某某等与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本次事故经高邑县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年认定,被告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秦素军、秦某某主张出院后营养费、护理费无证据,不予支持。原告秦素军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无证据不予支持。原告秦某某护理人员未提供误工证明,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原告王家鑫护理费未提交二人护理证据,护理费按照住院期间人护理计算,护理费标准按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原告秦素军、秦某某主张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未提供证据,伤残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通过法庭调查确定原告秦素军的损失有:医疗费1514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1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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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某与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经高邑县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原告郭光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本院予以采信。事故责任比例以3:7划分较为适宜。原告主张出院后营养费无证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护理费未提供劳动合同及纳税证明,误工费、护理费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原告郭光某主张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郭光某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车损无证据不予支持。被告段某某称,被告高邑路政管理站执法不当,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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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的事实成立,有北京市人民法院一、二审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由于被保险人沧州沧运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怠于向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行使理赔权,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规定,直接向被告行使代位权,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保险金37893元,但原告仅主张37060元,属于原告自愿履行诉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由于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其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沧州沧运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处投有商业险时计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抗辩理由,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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