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与马某某、北京鼎盛鸿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保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未投保商业险的,由实际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高邑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成立杰无责任。故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成立杰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某某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提交的误工费、护理费证据存在瑕疵,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不予支持,误工费、护理费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郑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3896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100元/天×74天);营养费因只有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医院有医嘱需加强营养 ...

阅读更多...

张新花与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新花及乘车人王盼盼、王鹏程均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吕某某全部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张新花本次损失有:医疗费413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营养费270元(30元/天×9天);误工费2277元[3300元/月÷30天×23天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快权利流转。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行使权利的条件成就之时,即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本案中,王某某因伤势严重,多次转院治疗,住院诊治时间较长,每次诊断均有新的并发症出现,伤势一直未全面确诊,鉴于其伤势的特殊性、复杂性、不稳定性,本院本着司法为民,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认为对于该伤势未全面确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伤势最终确诊之日起计算更为确切,即从井陉县医院2013年12月28日最后一次诊断起计算一年,原告王某某2014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未超过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李某某、王某某负同等责任 ...

阅读更多...

安某某与王某某、阳泉市煜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井公交认字【2016】第201600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尹国庭、安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系晋C×××××晋C×××××车实际车主,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阳泉市煜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晋C×××××晋C×××××车的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尹国庭系被告尹江鹏的雇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肇事,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雇主即被告尹江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河北鸿运运输有限公司系冀A×××××冀A×××××车的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尹江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尹江鹏承担15%的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韩洋保与石某某井陉旭通煤炭发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取煤质样时翻车受伤是事实。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选择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现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3年6月9日发生事故后,原告一直向劳动行政机关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被告提出的原告应按工伤赔偿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不予支持。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单位应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过失,也应减轻被告一定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损失确定为护理费40天×60元/天=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天×50元/天+14天×100元/天 ...

阅读更多...

岳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6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被本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并确定王某某承担70%的责任,岳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视为其默认该鉴定意见书。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其损失为医疗费120元、误工费120元/天×249天=29880元,残疾赔偿金11051元×20年×10%=22102元、鉴定检查费9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参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3 ...

阅读更多...

崔西华与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上的出院医嘱载明“继续应用促骨愈合药物治疗,3周后门诊复查。”所以原告在复查时在医院购买的骨康胶囊应认定为其病情所需,而且有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均显示其住院时间为2016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12日,共计8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2、误工费。原告于2016年12月4日受伤后至评残前一天即2017年5月4日,共误工151天,原告受伤前在栾城区佳旺食品批发部工作,月平均工资3300元,日平均工资110元,误工费共计16610元。有原告提交的栾城区佳旺食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告与栾城区佳旺食品批发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栾城区佳旺食品批发部出具的原告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误工期间停发工资的证明为证。被告杜某某对误工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误工时间和误工费数额均有异议,但二被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原告的上述证据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娄某某、界首市天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医疗费1418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天×100元=3200元;营养费为120天×30元=3600元,以上三项共计20984.49元,应由保险公司先从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剩余10984.49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偿。误工期应从受伤的2016年11月12日到评残的2017年4月5日前一天共计143天,误工费为143天×93.99元=13346.19元;护理费为60天×54.19元=3251.4元 ...

阅读更多...

付彬杰与郝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2016)冀011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抚养人王心如、王云铄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损失情况:1、医疗费,本院认为该票据显示收费科室为为法医门诊,非医药费用,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应为司法鉴定费用。2、伤残赔偿金,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故原告该项损失应为23838元(11919元×20年×10%)。3、误工费,根据本院(2016)冀011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原告月收入3372 ...

阅读更多...

秦某某、秦某某等与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本次事故经高邑县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年认定,被告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秦素军、秦某某主张出院后营养费、护理费无证据,不予支持。原告秦素军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无证据不予支持。原告秦某某护理人员未提供误工证明,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原告王家鑫护理费未提交二人护理证据,护理费按照住院期间人护理计算,护理费标准按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原告秦素军、秦某某主张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未提供证据,伤残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通过法庭调查确定原告秦素军的损失有:医疗费1514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1140元 ...

阅读更多...

牛某某、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等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对本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采信该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为113492.24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5750元、××赔偿金12070.5元、××辅助器具费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42170.5元。剩余医疗费6527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1750元,共计70521 ...

阅读更多...

常某某与郭某某、王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保险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红某予以赔付。原告常聚玲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3216.37元,其中包括被告王红某、郭某某垫付医疗费用12906.1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天×100元天=1000元;3、营养费,50元天×5天(营养期)=250元;4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马某某、昌邑市康某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此次事故中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原告依法主张赔偿应依法予以支持。考虑被告马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信达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合法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综合庭审情况,对于原告各项损失的有关证据本院做如下认定:1、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营养费,经鉴定原告张某某的营养期为60日—120日,原告主张按照住院时间83天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3 ...

阅读更多...

郭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被告对事故责任陈述各一,交警队无法查明事故成因,被告刘某某驾驶车辆经过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驾驶,被告王占英驾驶车辆未佩戴安全头盔及有效驾驶证,该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有一定责任,故本院认为各承担50%责任较妥。被告刘某某驾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付。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医疗费48835.36元、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4500元,共计56535.36元,由被告人保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剩余内赔付8960元(已赔付伤者王占英1040元),超过部分47575.36元由人保河北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付50%即23787.68元;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安某某、郭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车辆损失,原告提供相关票据、住院病案、鉴定文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误工费,经鉴定误工期限为180日,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误工天数644天依法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经鉴定伤残等级十级,因此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2000元;原告的交通费,考虑原告多次从临城县到赞皇县医院进行治疗并到石家庄市进行鉴定,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1000元。因此原告由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11676.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 ...

阅读更多...

张宝某与范历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责任划分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被告对2014年4月9日9时15分许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实,赞皇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141021号事故认定书,冀A×××××、冀A×××××号半挂车在人保赞皇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冀A×××××、冀A×××××号半挂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范历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宝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均无异议,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曾于2014年、2016年经赞皇县人民法院两次进行民事判决。对于本次事故责任,本院认定原告张宝某负30%,被告范历航负70%。原告主张医疗费172元、伤残赔偿金221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的这三项项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提供了医疗费票据、评残鉴定书 ...

阅读更多...

赵某某诉段广东、茌平县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013年9月17日17时35分许,段广东驾驶鲁P×××××、鲁P×××××挂号半挂车沿0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大街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赞皇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131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广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事故责任。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聊城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10万各一份,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限内,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某某主张医疗费6066.2元,有赞皇县医院票据9张,即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证明其住院的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某某主张伙食补助费2100元,每天100元,住院21天,本院认为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较妥 ...

阅读更多...

安某某与张某某、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合理费用。被告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对原告误工标准日工资114元有异议,但原告提供了(2013)赞民一初字第417号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医嘱和原告伤情,本次诉讼中,误工天数本院酌定为320天。原告受伤后由其侄女安树哲护理,安树哲系赞皇县栋源能源有限公司职工,日工资113元,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前三个月工资表、关系证明、公司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安某某虽为农业户口,但事故前长期在城镇居住,有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的证明证实,故原告安某某的伤残补偿金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较妥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高某某、石家庄市太平洋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高某某驾车造成原告王某某与乘车人肖雪坤受伤,被告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的经济损失经原被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查核定为:1、医疗费7161.37元,有医疗费票据9张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营养费350元(7天×5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7天×100元);4、护理费678元(2905元/30天×7天),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亲王素峰护理,王素峰在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上班 ...

阅读更多...

张顺义与韩某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鉴定文书、户口本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医药费,医疗票据三张,共计23993.8元,原告主张24023.28元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可,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500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2000元。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23993.8元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安某某、赞皇县六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被告安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驾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赞皇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原告后续医疗费1683.5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人保赞皇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承担70%,即1178.45元;原告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4000元+56498元+3000元+300元=63798元,由被告人保赞皇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3180元,由被告人保赞皇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予以赔付,剩余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0%,即826元。鉴定费1900元 ...

阅读更多...

杜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所致医疗等损失认定如下: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车损、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营业执照、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中赔偿标准,本院依据原告及各被抚养人居住地址确认按农村标准予以计算。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11894.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20元,共计12914 ...

阅读更多...

王现辰与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除本院2017年4月15日判决之外的损失认定如下: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鉴定文书、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5323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共计55638.5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承担55638 ...

阅读更多...

李一峰与魏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所致医疗等损失认定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评残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营业执照、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医疗费中收款收据300元非正规票据,本院依法不予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2000元。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1498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850元,共计17538.57元,由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承担10000元 ...

阅读更多...

谷某某与韩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垫付医药费29300元,仅提供原告家属签写的收据28500元,对其余垫付资金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垫付28500元医药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致医疗等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41135.87元,原告提交的各项医院收费票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原告实际住院27天,对原告主张的住院28天依法不予支持;3、营养费1350元;4、护理费3624.32元,原告提交护理人员工作西餐厅的停发工资证明、营业执照、工资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本院依法对其护理费予以确认;5 ...

阅读更多...

姜某某与毛某某、周某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喜驾驶轿车与原告姜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石家庄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喜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姜某某无责,原、被告对事故责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周某喜应对原告姜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冀A×××××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深泽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平安财险深泽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赔付部分,由被告周某喜、毛某某承担。关于原告姜某某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507.8元及鉴定检查费172元,合计1679.8元,有医院收费收据、诊断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外购药无医嘱证明,本院不予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沧州市法医鉴证中心(2012)临鉴字第2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对于后续治疗费有了明确的鉴定结论,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德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残疾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查,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农村,但提交的沧州市新华区建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和租房协议亦能证实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主张伤残指数应按照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冀公交字(2003)73号通知计算,三处十级伤残附加值为10%,本院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规定,多处伤残者附加指数值(la值)为0≤la≤10%,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冀公交字(2003)73号通知虽作为部门规章,但其内容并未超出国家强制性标准之规定,且对于多处伤残的la值计算 ...

阅读更多...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河北东华化工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被告河北东华化工总公司作为雇主及实际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冀ADH811号车在被告人保正定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万(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

池某与黄某、魏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黄玉分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受伤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池林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正良虽为冀A×××××的车主,但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故对原告池林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玉分所驾驶的冀A×××××号比亚迪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首次起诉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已支付赔偿款73831.25元,故本次应在48168.75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本院认为,原告二次手术后已满三个月,伤情已经稳定,原告委托石某某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被告平安保险对此不予认可,并在诉讼期间申请再次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亦为十级伤残,对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予以认定。原告身份证件显示其为城镇居民,且在本院作出的(2012)裕民一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中已予认定 ...

阅读更多...

李某与许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伟强驾驶车辆致原告李彦景受伤,且被告许伟强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应对原告李彦景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许伟强驾驶的京J×××××号小客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应由其按照被告许伟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两份保险不予理赔部分,应由被告许伟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被告许伟强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对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原告损失,被告负担80%为宜,剩余20%原告自行负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出具的六张收费收据及石家庄第一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无异议,上述票据金额合计为29534.3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该损失应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责任限额1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19534 ...

阅读更多...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寇利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寇利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郑某某无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事故车辆冀AHH663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平安保险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保险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依照商业险的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由被告寇利川进行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提交石某某市第三医院收费票据4张、住院病案、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证实原告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花费的医疗费用为41947.06元,其中包含被告寇利川垫付医疗费41450.56元,故原告的医疗费为496 ...

阅读更多...

冯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报告的合理性提出异议,但未在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视为对原告伤残鉴定等级的认可。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按其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年纯收入计算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但误工费按住所地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计算有悖于(2013)赵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按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故不予支持,应按河北省2013年度标准(年13564元,日37.68元)计算误工费较妥,为199天×37.68元=7498元。在原告的出出院医嘱中有关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故原告主张营养费予以支持,但以住院27天+出院后3个月,每天20元为宜,故为(27天+90天)×20元 ...

阅读更多...

段某某与狄某某、井陉县金都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藁城大队作出第13980382013001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段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勇强无责任,并无不妥,原告方无异议,被告狄某某及被告保险公司对其责任划分有异议,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的请求、本案查明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确定以下原告应获得的赔偿范围和数额:1、医疗费13256.23元;被告辩称要求按医保核减百分之二十。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误工费原告主张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157天×136.42元=21417元 ...

阅读更多...

王某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正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第2012019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没有异议,双方均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原告合理损失。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包括病历复印费8.6元,对此应当从医疗费中予以扣除,即原告的医疗费为17059.82元。原告虽然提交了自己和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但工资表上的时间为1、2、3月份,2012年1月23日为春节,原告及护理人员出勤天数为30天,2月份出勤天数还出现30天,工作时长与实际明显不符,故对原告提供的误工工资证明及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不予采信,被告同意误工费、护理费的标准均按每天70元的标准计算,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关于误工期限及护理时间,本次事故中原告伤情较重,第二次出院时双下肢尚需功能锻炼,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原告护理期限尚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天,故原告的误工、护理期限认定为自受伤到评残前一天为妥,共计为601天 ...

阅读更多...

原告王常利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石某某时代锦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某某、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杨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某某支队鹿泉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的认定,林桂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成某某、杨某某共同负次要责任,王常利无责任。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成某某分别作为肇事司机也为实际车主,对原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石某某时代锦城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挂靠经营单位,应与成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的用药是医生根据原告的伤情确定的,不由原告的意愿决定,被告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非医保类用药部分不予赔偿的辩解,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其医疗费为327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00元,残疾赔偿金为51510元,评残鉴定费700元。原告受伤较重,确需加强营养,其营养费确定为30元 ...

阅读更多...

王某与赵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起事故赵某某负全部责任,对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王某的损失为:医疗费12222.67元;误工费14745元(98.3元/日×计算到评残前一天150天);关于原告王某护理费,高邑县医院长期医嘱:留陪床一人,河北省人民医院没有医嘱,故只计算高邑医院41天,护理人王新明没有提供纳税凭证,按3500元/天计算,护理费为478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营养费酌定1000元 ...

阅读更多...

任某某与李某某、石家庄市东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因该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因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了对被告李某某、石家庄市东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故本院不再处理。原告任某某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垫付10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已用尽,故对超出限额部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不再给付。对于误工费,依原告提供的事发前三个月工资及相应医嘱,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即2015年4月26日,应计算为20513元(3400元÷30天×181天)。对于护理费,参照医院的诊断证明应认定为两人护理,依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郑淑霞、任海岐事发前三个月工资表 ...

阅读更多...

郝某某与赵某连、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健聪将原告郝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健聪负主要责任,郝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事故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全部赔偿金用尽,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金尚余121583.30元(200000元-78416.70元),原告二次住院治疗损失在商业三者险剩余赔偿金范围内由原告和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对超出保险赔偿范围之内的部分由原告郝某某和被告刘健聪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花费医疗费9665.31元、鉴定检查费用666元、鉴定费1466元双方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营养费每天按50元计算、天数120天合计6000元,被告认为按第二次住院天数5天、每天20元计算,本院认为原告虽有加强营养的诊断证明为证,但没有票据,其第一次出院后2012年6月、7月、8月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医药费均因事故发生,且证据证实了实际损失数额,同时原告在鉴定费中主张的543元医院检查费应计为医药费,故确认原告医药费损失共计13250.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原告主张住院8天,每天按30元计算,共计24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1800元(鉴定结论证实,原告需加强营养6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有鉴定结论证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护理费1176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11760元,提供司法鉴定结论证实,住院2人护理8日,出院1人护理82日,原告主张每天按120元计算 ...

阅读更多...

祁某某与王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为冀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泰山财险肥乡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泰山财险肥乡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医疗费即为138217.63元,故被告泰山财险肥乡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误工费22511元、护理费12074元、残疾赔偿金458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700元,共计87107元,故被告泰山财险肥乡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7107元。以上共计,被告泰山财险肥乡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97107元。被告王某某为冀J ...

阅读更多...

韩某英与周某、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沧州市交警二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周某不服提出复核申请,因原告已起诉并经法院受理,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被告周某驾车时因避让对面来车,向右打方向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周某未注意行车安全且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周某驾驶冀J×××××8号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肖某,该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赵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关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关于医疗费的认定依据不足问题。经查,虽被上诉人赵某1的部分医疗费用票据丢失,但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加盖医院公章的票据复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所支出的费用情况。另外,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门诊收费明细均加盖了邢台市人民医院门诊清单专用章,该费用亦系被上诉人的实际支出。故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对上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的精神抚慰金过高问题。结合被上诉人赵某1的年龄、伤残等级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阅读更多...

张治国与刘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并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本次诉讼的损失有: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元/天×35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误工费31410元(3490元/月÷30天×270天),护理费6900元(3450元/月÷30天×60天),伤残赔偿金25762元 ...

阅读更多...

赵某某与李某、李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经高邑县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事故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居委会证明及租房协议足以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误工费标准按照月工资6000元计算,因未提交纳税证明予以佐证,原告误工费按照住宿与餐饮业行业标准计算。根据原告伤残情况结合原告提交的停发工资证明,原告主张误工天数为150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无证据,不予支持。通过法庭调查确定原告赵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5262.39元(15262.39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元/日 ...

阅读更多...

鲁某某与刘某、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并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鲁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认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刘某应承担该事故70%的民事赔偿责任,鲁某某应承担该事故30%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原告至今未满18周岁,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系在校学生,不存在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通过法庭调查确定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1569.65元、伤残赔偿金23838元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范某某、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高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被告范某某对认定书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复核申请,视为认可认定书一切事项。因此其撞伤原告,应按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对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范某某以此认为原告没有依法起诉,没有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没有写明证人和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及不能开庭的辩解为对法律之片面理解,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损失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并扣除已经在第一次民事判决书中确认支持的部分。超出部分因未投保商业险,按事故责任由被告范某某进行赔偿,被告梁某某系事故车主,依法应在范某某赔偿原告损失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法庭调查,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长期服药用于治疗 ...

阅读更多...

赵某某与牛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保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本次诉讼的损失有:营养费2550元[30元/天×(141天-56天)],误工费11480.8元[3048元/月÷30天×(201天-88天)],护理费220.87元[3313元/月÷30天×(201天-88天)],残疾赔偿金23838元(依照2017年河北省公安厅发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村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11919元/年×10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李某某、元某某交通联运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被告认为高邑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地道路系双向四车道的通行路况未说明,对原告车辆改道驶入逆行车道的事实未说明,对道路堵塞处有无改道标识未查明,因此责任认定错误,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法应予变更。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借道车辆应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所以原告也存在过错,以确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较为妥当。原告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5980.85元,误工费12038.4元,车损43928元,施救费400元,交通费2300元,拆验费3500元,共计151147.25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刘国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1162元(门诊收费票据4张330+660+32+140=1162);营养费为900元(30天×30元),原告根据鉴定结论营养期为90天,每天按30元计算,因第一次起诉时(2017)冀011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营养期60天,故本次主张营养期30天,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为4749.3元(158.31元×30天),原告根据鉴定结论误工期为180天,因第一次起诉时(2017)冀011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误工期150天,每天158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张国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医疗费83014.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天×100元)2900元;原告要求60天营养期符合三期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为(60天×30元)180元,以上三项共计87714.79元,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已赔偿)。其余77714.79元由保险公司从商业第三者险中赔偿30%,即(77714.79元×30%)23314.44元。原告的误工时间从受伤的2016年10月31日到评残2017年3月22日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