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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臭小与刘春义、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认定书的认定,被告刘春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武臭小无责任。被告刘春义是在为被告刘某某提供劳务期间致原告受伤的,因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刘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肇事车辆冀A×××××、冀A××××ד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中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由实际车主即被告刘某某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系被告刘某某在被告河北鸿运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实际使用人即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证实其花费医疗费80533.9元。病历取证费不属于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三次住院共计5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5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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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茌平新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丛干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此次交通事故,栾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出具事故认定书,本院对该认定书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丛干连及车辆所在的茌平新世纪物流公司应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丛干连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茌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由人保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范围内先行承担给付义务对原告目前所受损失:一、医疗费3926.63元有医疗机构出示的证明为证应予认定。二、误工费部分,原告提供所在单位大曹庄管理区盛汇服装厂工资证明及事故前三个月工资收入情况证实其工资为每月为3000元,从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为119天,误工费为11900元。三、护理费部分,出院医嘱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一个月。原告提供其家属李丽娟及李秋芳工资证明情况证实二人工资情况李丽娟为大曹庄管理区盛汇服装厂员工,李秋芳为精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故护理费方面认定李秋芳为4282.2元,李丽娟为8651.73元。对此部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四、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本院予以认定。五、营养费方面按每日3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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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某驾驶车辆冀A×××××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予以赔偿。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20672.93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原、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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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郝某某乘坐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车辆,因司机郭彦军的过错,导致原告在下车时被车辆挂倒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郭彦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郝某某离车后受伤,其与郭彦军形成侵权责任纠纷,郭彦军系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雇佣的司机,且故对于原告郝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郝某某主张的护理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护理协议,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每天300元,出院后每天的护理费为187元,原告主张的日护理费用过高,本院支持原告住院84天期间及出院后休息9个月,共计354天的日护理费用为125元,该项计算为4425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护理费44000元,因此被告还需赔偿原告护理费为250元。关于原告郝某某主张的营养费5534.3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嘱,原告该项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郝某某主张的××赔偿金27096元、医药费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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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李某岗、董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合法赔偿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一、医药费115121.51元,提供58张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二、营养费,2014年3月10日到2015年2月28日共计243天,原告要求按照每天100元标准计算缺乏依据,按照50元标准较妥,该项费用应计为243天×50元=1215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原告三次住院,本院参考《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法确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2014年3月10日至5月7日,每日50计2900元;2014年9月2日至21日,每日100元计1900元;2014年11月20日至25日,每日100元计600元,以上共计5400元。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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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山诉郭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此次事故中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及相应经济损失,且该事故责任已经认定,被告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主张应依法予以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双方予以分担。综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对于原告李秀山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9812元,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核减10%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照省直公务人员100元/天伙食补助标准依据不足,本院认可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天,住院42天,共2100元;营养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修养2个月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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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田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赞皇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客观真实,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田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于田某某驾驶的冀A×××××、冀A×××××号半挂车在中国人寿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寿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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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和保险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被告方对原告提供的误工费有异议,并辩称因原告的单位已赔偿其误工费,我公司不承担,但因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与被告元某支公司无关,并不影响原告的起诉,故对被告元某支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所支付的外购药(人血白蛋白)2770元和交通费400元均客观真实,且原告的外购药有医院的外购证明,故本院予以采信。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在精神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赔偿标准,原告在此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用37279.04元(均为被告李正朝垫付)、外购药2770元、误工费1600元÷30天×317天(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2012年12月19日至评残前一天2013年7月8日止)=16906.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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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赫书海诉被告张某、被告张x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藁城市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赫书海无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赫书海损失如下:1、医疗费14614.03元。98元医疗费票据应属司法鉴定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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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梁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利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失的,应当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权利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对本案中原告的损失范围和责任承担,分述如下:(一)原告的损失范围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54781.42元,其中包含被告梁某某垫付的5000元,并提交证据8张。被告联合保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000元,住院20天,每天100元。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5400元,每天30元计算,按180天计算,并提交石某某市矿区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和住院病案一份。被告联合保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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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郄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告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数额和法律依据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有效票据,经审查认定其在矿区医院花费5383.62,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花费医疗费85642.79,共计医疗费为91026.41元(其中包括被告郄某某在矿区医院垫付的医疗费5383.62元、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垫付的42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55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100元计算,为100元×55天=5500元。3、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残情况,住院需加强营养,二被告也同意给付原告住院期间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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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郝某某、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次伤残鉴定前的各项费用,在本院已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521号、(2018)冀011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中已经作出赔偿,本案仅就伤残后的各项损失作出裁决。鉴定意见为:1、余某的伤残等级属九级。2、余某的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75天,营养期为75天,因原告在以前诉讼中已支持误工期89天,护理期31天,营养期30天,本案在赔偿中应予扣除;原来生效判决已认定原告日工资为140元,护理人余元国日工资为150元,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故本院认定原告损失:1、误工费为8540元(140元天×6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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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李某某等与卢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平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拉乘原告李某某相撞,造成原告赵某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交警队事故科事故认定被告卢某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李某某无责任,对这一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卢某平系被告恒邦公司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卢某平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其雇主被告恒邦公司承担,被告恒邦公司辩称的其为名义上的车主,实际车主为李朝东,但被告恒邦公司未追加李朝东参加诉讼,故被告恒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车主李朝东追偿。肇事车辆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赵某某的医疗费6504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2430元,共计69577.73元由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在医疗费用10000元赔偿限额内赔偿8046元,超出的61531.73元由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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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中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中在交通侵权事故中人身权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栾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王勇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新中负次要责任的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损失有:1、医疗费计54375.14元票据7张,有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的住院票据、病例、诊断证明和用药清单,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52天,参照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计算为2600元;3、营养费,原告请求118天3540元太高,根据病情、参照医嘱,可按90天每天20元计算为1800元;4、误工费问题,根据原告的证明属于交通运输业,应按河北省交通运输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47249元计算,为472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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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完毕。原告刘佳林的目前状况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刘佳林随父母一直在县城居住,于2011年9月1日至今在龙州镇东街小学就读于四年级。原告刘佳林虽然是农村户口,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原告的××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580元计算较妥,其××赔偿金为90320元(22580元×20年×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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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贡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予赔偿。原告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并且未戴安全头盔,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原告贡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被告马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贡某某请求赔偿其交通费1000元,证据不足,根据原告贡某某的就医情况酌定为500元。原告贡某某因该事故受伤致残,给其带来精神痛苦,应予抚慰,综合各因素考虑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为宜。原告贡某某受伤前在灵寿县顺发太阳能热水器经营部工作,有灵寿县顺发太阳能热水器经营部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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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1诉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赔偿比例,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予以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张某某1所诉的医疗费25598.96元,伙食补助费13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610元,二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营养费11500元,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过高,考虑原告骨折受伤情况,适当的营养是应该支持的,故依法认定为1500元;原告受伤后于2015年2月20日在石家庄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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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王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深泽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肇事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2012年曾经起诉,对原告之前的损失我院(2012)深民一初字第00341号判决书已明确共计18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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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樊某某、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对事故认定及被告鑫利运输队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本院认为,该鉴定结论是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程序合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告不适于二次手术的证明相吻合,故该鉴定结论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认为伤残等级应以原告在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后再重新鉴定确定辩解理由,不利于原告的身体健康,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本案争议的另一焦点是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对原告的损失作出如下确认:1、医疗费:41247.5元,被告称原告提供的病历中显示除左侧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其余还有骨质疏松症、低钠低氯血症、低蛋白血症等非外伤性诊断,治疗上述疾病造成的费用不应计算在本次的损失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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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石某某、赵某某主张的医疗费分别为4397.76元、20405.36元,由其提供的无极县中医院的门诊收费票据,无极县医院的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予以证实,被告张某某、太平洋保险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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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冯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当事人的损失应当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应予认定。原告医疗费149233.54元。原告住1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500元(100元×125天)。原告营养费6250元(50元×125天)。原告提交了护理人原告儿媳孟俊文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表、停工停薪证明,护理费为14578.75元(13499元÷30天×125天)。原告年满70周岁,伤残赔偿金56498元(28249元×10年×20%)。精神抚慰金按照每级2000元至3000元的标准,应为5000元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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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仲靖某、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医疗费34189.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2500元、护理费8568元、伤残赔偿金35563、鉴定费160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共计90920.37元。因此次事故造成两名伤者受伤应共同分享交强险限额,故应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50931元。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34989.37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即24492.56元。剩余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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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曹某某、石家庄市藁城区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曹某某负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医疗费26067.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9207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515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自行车损失300元,以上合计96098.43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所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鉴定费1000元,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关于鉴定费系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抗辩,本院采纳,应由被告曹某某负担。藁城出租汽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某、藁城出租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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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潘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系冀A×××××号车乘车人,该车在发生事故后,原告李某下车设置警示标志时,被冀A×××××号车刮碰,不属于A970M3号车车上人员,被告人民保险辩称原告受伤时属于A970M3号车车上人员,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医疗费票据共计147029.3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13850元,数额偏高,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酌定3000元。关于原告的误工期,考虑原告受伤情况,并参���鉴定报告误工期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期应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227天。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3488元,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147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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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于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原告张庆民主张其因本事故损失如下:1、医疗费19184.33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每天*10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自2012年11月11日计算至评残的前一日,即2013年4月3日,共计143天,为10010元(70元/天/*143天),结合原告伤情和医院的建议,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庆民虽已年满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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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文龙与被告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苏文龙无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在本院作出的(2012)裕民一初字第01233号判决书中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事故车辆冀A068HW号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由被告侯某某进行赔偿。关于被告侯某某所称的支付原告3000元,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5087.51元,原告提交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住院病案、诊断证明、费用清单、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收费收据予以证实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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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苑某某与王某某、王某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0)晋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该判决确认的事实予以采信。在该判决执行过程中,原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2012年5月30日对被上诉人王某乙询问时,王某乙称“出事前我父母在我们乡祁底开了一个家具店……出事的那一天我父亲让我开车到晋州市邮政银行支汽车下乡补助款,还没有到城里就出事了”。在本案原审法院再审庭审中,王某乙虽否认其执行阶段的询问笔录,但其称“我给媳妇买衣服,顺便去支钱”,在本院再审开庭审理中,王某乙亦完全否认其在执行阶段的陈述,因肇事车辆至交通事故发生时一直登记在上诉人名下,根据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先后陈述,本院认为王某乙在执行阶段的陈述较其后的陈述更具真实性,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构成雇佣关系的证据效力优于上诉人主张其与王某乙不构成雇佣关系的证据效力;具体分析如下:上诉人提交的分单、加盖有晋州市公安局槐树派出所公章的白水村委会证明、赠与协议、买卖协议等书证,均不能否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冀A×××××力帆牌轿车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由上诉人一直交纳车辆保险费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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