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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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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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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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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合计869632.03元,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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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平罗县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平罗县**煤业有限公司(原平罗县永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在刑事立案前积极退缴税款,国家损失已被追回,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无其他违法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平罗县**煤业有限公司(原平罗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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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强某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无其他违法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刑事立案前积极退缴税款,国家损失已被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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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无其他违法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刑事立案前积极退缴税款,国家损失已被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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