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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某主观恶性不深,且尚未给秋浦河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失,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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