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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