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屠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做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袁*系投案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袁*自愿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马某某能够投案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马某某自愿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决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发生了致使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陆某作相对不起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相对不起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自首,积极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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