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安全规程,观察不周,造成交通事故并至一人死亡,经公安交通部门依法认定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应予以严惩。李某甲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予以处罚;李某甲亲属已代为对被害人家人作出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李某甲庭审中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遇事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系投案自首,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够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到事故大队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够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行驶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能主动打电话报警,自觉接受处理,应视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后,及时拨打120救助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抓捕,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冯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行驶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让乘车人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在现场等待交警人员处理,系自首。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积极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且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靳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甲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其谅解,可以酌情从其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积极打电话报警,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并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侯贤法审判员 朱凤菊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甲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也未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设置有效标志,且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驾车逃逸,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李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观察不周,造成安全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交通肇事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够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武某某系交通肇事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能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国华在事故发生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事发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对被害人家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投案自首,悔罪表现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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