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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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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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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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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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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有投案自首、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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