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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在睢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无再犯罪的危害性,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采纳辩护人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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