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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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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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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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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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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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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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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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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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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甲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甲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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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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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藏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藏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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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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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甲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姬某甲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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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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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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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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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乔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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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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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甲的上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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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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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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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邢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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