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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滕某、李某、郭某3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上诉所提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经济损失无依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使其多赔偿了284000.51元人民币的理由。经查,被害人郭某2虽为农村居民,但其经常居住地为迁安市区,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迁安燕山钢铁公司,原判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于法有据,依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正确。故上诉人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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