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