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主动退缴违了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62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理,具有从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行为违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但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但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但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属于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人员,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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