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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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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甲、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冷某甲、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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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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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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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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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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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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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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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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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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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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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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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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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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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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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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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秀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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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行为违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方某某系智力残疾人,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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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邓某某盗窃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邓某某盗窃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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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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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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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还赃物并取得谅解、视力残疾二级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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