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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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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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