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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开设赌场罪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开设赌场罪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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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乙开设赌场罪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乙开设赌场罪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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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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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开设赌场罪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开设赌场罪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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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开设赌场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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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甲开设赌场罪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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