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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被告在2012年5月30日确立借贷关系,现被告抗辩称原告的该债权已在他案执行中进行了抵消,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亦在执行和解中由原告当着被告的面撕毁,原告虽主张该借条原件在他案卷宗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原被告之间曾有多次的金钱借贷往来,原告若要向被告主张未履行的债务,理应保管好相应的借条原件,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仍存在该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2.2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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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被告在2012年5月30日确立借贷关系,现被告抗辩称原告的该债权已在他案执行中进行了抵消,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亦在执行和解中由原告当着被告的面撕毁,原告虽主张该借条原件在他案卷宗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原被告之间曾有多次的金钱借贷往来,原告若要向被告主张未履行的债务,理应保管好相应的借条原件,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仍存在该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2.2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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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被告在2012年5月30日确立借贷关系,现被告抗辩称原告的该债权已在他案执行中进行了抵消,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亦在执行和解中由原告当着被告的面撕毁,原告虽主张该借条原件在他案卷宗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原被告之间曾有多次的金钱借贷往来,原告若要向被告主张未履行的债务,理应保管好相应的借条原件,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仍存在该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2.2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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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被告在2012年5月30日确立借贷关系,现被告抗辩称原告的该债权已在他案执行中进行了抵消,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亦在执行和解中由原告当着被告的面撕毁,原告虽主张该借条原件在他案卷宗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原被告之间曾有多次的金钱借贷往来,原告若要向被告主张未履行的债务,理应保管好相应的借条原件,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仍存在该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2.2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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