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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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