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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 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史某某归案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3.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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